民法典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以下这些合同属于 效力待定合同 :
1、 无行为能力人 所订立的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 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 处分他人财产 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 法定代理人 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