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安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设施装备建设、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消防设施建设,捐赠消防公益事业。
鼓励消防科研创新,推广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活动日,当月为消防安全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纪念、表彰和奖励等相关活动。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保障公***消防设施用地,负责公***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
(三)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 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县消防专项规划或者本园区消防专项规划,建设与园区发展规模等相适应的消防基础设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三)开展园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园区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履行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支持和保障省重点产业园区的消防工作,根据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园区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自律,推动园区企业间的协作,开展联合宣传教育培训、联合演练、应急联动,推进***建***治***享,构建消防安全新型区域协作机制。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本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