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内容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拥有单方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并将书面通知送达给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该通知均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书面签收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者没有针对劳动者的辞职信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就意味着在30日的预告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离职的时候需要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离职申请,并且完成工作的交接之后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领取工资等费用。如果没有提前30天办理离职手续的,单位可以向劳动者索赔,因为劳动者没有向公司提出申请并且没有完成公司的交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