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周边刑事案件律师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一、赠与合同的形式
打个简单的例子,如:一群同事下班,在厂门口,其中一人拿出大中华香烟,一人发一根。这就是赠与。
1、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2、口头合同,就是即时合同,我们在路边摊或超市购物,钱财两清,拿货走人,这就是口头合同。
打个简单的例子,还是上面的例子,如:一群同事下班,在厂门口,其中一人拿出大中华香烟,一人发一根,而大家都吸烟了,这就是口头赠与合同。
3、书面合同,至少两方人,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书面一个协议。
二、口头赠与合同,在生活中处处皆是:
1、朋友之间小额礼物的赠送。
2、亲友邻居之间的喜白事的礼金。
3、社会公益公益捐助,只要有当事人进行口头承诺就生效哦,这是为了保护公益事业的原因。大老板们要注意呦。
等等。
三、赠与只能发生在下列对象:
1、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不能发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个人。因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没有权利把财产赠与给个人。
四、赠与的东西能否要回来?
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分以下情况。
1.赠与财产在转移所有权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如:一群同事下班,在厂门口,其中一人拿出大中华香烟,一人发一根,他突然发现,其中一人与他有过矛盾,他想要回那根烟,只要那个人还没有吸,事可以要回,当那个人在吸烟时,那根烟就要不回来。因为烟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2.严重侵害了赠送人和近亲属的利益。
3.抚养义务没有履行的。
4.赠与附加的义务没履行
撤销权的期限是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适合以上几项。
五、赠与的东西有质量瑕疵,谁责任?
以下情况,赠与人负责:
1.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赠与人财产损失的。如:一群同事下班,在厂门口,其中一人拿出大中华香烟,一人发一根,由于烟的质量问题,其中一人肺部感染,花医疗费2万元。这种情况,赠与人与有一定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质量缺陷的。
3.赠与人保证质量的。
六、赠与财物需要受赠人接受才能成立吗?
赠与需要对方的同意既接受该财务,赠与合同擦成立。如:一群同事下班,在厂门口,其中一人拿出大中华香烟,一人发一根,其中哟一部分,是不吸烟的,他们不需要那根烟,多这部分人来说,赠与财务与赠与合同,就不成立。
以上仅仅谈谈赠与的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
七、付赠与合同法律原文(合同法部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