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不动产纠纷的法律制度:
1、不动产权属纠纷的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他项权利纠纷等;
2、不动产登记制度: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程序;
3、不动产保护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措施;
4、不动产交易规则:涉及买卖、赠与、继承等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
5、不动产纠纷解决途径: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解决方式。
综上所述,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主要涵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关键领域,确保相关案件在专门法院得到妥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