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引发的思考

《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一书,全方位展示了美国法官精英对一些司法热点问题的见解,虽出自域外司法视角,正如译者何帆所言,“司法领域毕竟有许多***通规律”,书中许多观点于中国司法问题亦多有呼应,读之启发良多。

一、“九家小型律所”比喻的启示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绝对高大上的司法角色,一直以为其职业生活必定惊心动魄、精彩绝伦。不曾想,大法官的工作模式却被约翰·哈伦二世、鲍威尔大法官形象比喻为“九家小型律师事务所”,并特别强调“小型”和“独立”。意指每位大法官都拥有独立的办公室、配备3至4名法官助理,彼此独立工作、甚少交流,甚至无法保证任期内都去过其他大法官办公室“串门”。作为顶层法律精英,平均每周工作却达60小时。

惊诧之余,又略有所悟。“小型、独立”两个关键词蕴含的“法官独立”、“团队机制”精神,与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不正契合吗。

1、“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辩

论及关键词“独立”,大法官强调的是为确保公正,法官个人在案件审理中做到独立思考,独自决断,不受他人的干扰与阻碍。当然,法官独立并非排除审判辅助人员的支持。审判独立,是不争的***识,而“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却是独具特色的中国式命题。西方分权制衡理论视野下,法院独立是三权分立框架下早已界定的事实,其更关注的是法官是否独立。而在中国语境中,“法院独立”抑或“法官独立”之争却延续长久。

我国立法界定和审判实践似乎都在支持“法院独立”观点。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是在机构独立的角度界定审判独立。审判实践中,法官参照公务员管理形成科层化,裁判文书层层签署、层层负责,文书签署法院印章对外生效,形成了饱受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非正常现象,法官独立审判是没有实现的,办案责任制也因此陷入尴尬。应当说,在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设计中,“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辩至此可以终结。新一轮司法改革倡导法官角色回归本位,“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清晰划分案件裁判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的界限,正是法官审判独立精神的回归和强调。可以说,强调法官独立是此次司法改革的第一位的精神要领。法官裁判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生命线。这一要旨正如哈伦大法官论及审判独立时所提醒的,“与律所的法律意见和企业的政策决定不同,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是机构作为整体的处理结果,只是合议后个人投票的结果。个人负责制一直是最高法院内部备受尊重并被小心呵护的惯例。”

2、审判组织之构成

论及关键词“小型”,前述比喻意指以每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为核心,包含法官助理、秘书、信使等人员在内,可以独立完成审判职责,规模不大但功能完备的团队。

就此关键词,联想到我国此次司法改革的审判组织形式调整。长久以来,参照行政机关管理模式,我国法院以业务庭作为基本管理单元,各业务庭再组成数量不等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作为基本办案单元。行政化的科层级审判组织形式,其弊端是明显的:裁判权被割裂配置在法官、合议庭、庭长、院长等主体手中,审判分离,办案责任落实虚化;院庭长忙于管理性事务,往往脱离审判一线,造成优秀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链条状”的审判管理,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就审判组织变革而言,此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实现“扁平化”和“团队化”。这在结构形式上与美国大法官“小型团队”的运作模式是存在***通性的。将合议庭或独任庭作为直接的审判单元,通过减少审判管理中间环节,建立紧凑的扁平组织结构以提高效率;将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业务技能有效整合形成团队,通过资源优化组合,实现团队作战效能的最大化。多个试点法院组建“审判团队”的经验佐证了以上改革思路,如深圳福田法院以“1+N”模式(即1名审判长,1至2名见习法官或1至2名法官助理及速录员等)组建独任制审判团队,以“1+2+3+4”模式(即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辅助人员)组建合议制审判团队。

二、“法官员额”的考量

1、联邦法院规模之争

与我们受“案多人少”困扰一样,美国法院也正经历“案件数量危机”。为应对危机,美国的做法是审判辅助人员不断增长以减轻法官负荷,另外就是增加法官人数、壮大法官队伍,“1950年至2011年间,联邦下级法院法官数量增至原来的三倍多”。然而,就是否应该增加法官员额,美国法官的意见是分化的,存在“联邦法院规模之争”。以斯蒂芬·莱因哈特为代表的法官坚决支持扩大法官员额,理由是没有足够多的法官,很难为公众提供高水准的审判服务,难以确保个人权利免受侵害;以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为代表的法官却主张控制法官员额,对联邦法官规模的扩张倍感忧虑和遗憾,认为这将对司法程序、联邦制度与联邦法院产生负面影响,其主张的核心思想是“司法精英主义”。当然,在莱因哈特法官看来,反对者是法官既得利益群体的抵制思维作祟。

2、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考量

法官员额制是当下我国司法领域的热词。应当说,美国“扩大还是限缩法官员额”的争议在我国已有定论。法官员额制是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与美国主张控制法官员额的理由一致,确定法官员额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理念。制度初衷在于,通过提高任职门槛以确保法官质量,以优秀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最终保障案件质量。同时,通过法官群体精英化,为提升法官职业保障创造条件,以法官的减量提质,提升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认同感,进一步强化司法公信。另外,法官员额制改革有效衔接配套实施的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单列等改革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逐步改革行政化管理的顽疾,实现法院管理的专业化。

当然,与美国的情形一样,对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并非没有任何质疑和隐忧,这些是当前改革推进中绝不能忽视的“异议之言”。按照不超过39%的比例实施法官员额限制,必将导致法官数量的大幅减少,在“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的现实考验中,少数精英法官如何确保审判任务的完成?法官数量的减少会否导致案件质量的大幅下降?法官员额制动的更多是年轻法官的“奶酪”,他们感受的冲击将会最大,法官身份丧失后,如何确保队伍的凝聚力和他们对法官职业的持续梦想?以上忧虑的存在,需要法官员额制改革保持足够的审慎,将众多的因素纳入改革考量。科学合理地测算完成案件审理所需要的法官数量,确保精英化之路上不至于以牺牲审判任务和案件质量为代价;尽量合理解决未入额法官的过渡性安排,为落选者后续入额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为其法官梦想留下可期的前景和执业的动力。隐忧或许是多虑,但尽可能周全的思量和安排,必能为改革减小阻力、凝聚人心。

三、审判辅助人员的价值认识

在中美司法系统运作中,都少不了一群叫做“审判辅助人员”的身影。他们是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不可或缺的组成,扮演着法官“贤内助”的角色。

从价值上说,法官精英化后,包含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内的审判辅助人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绝非无足轻重的“小卒”。正如书中所言,“不可否认的是,法官助理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及重要性,已经发生了彻底改变。”当案件持续增加,法官人数与案件数不成比例时,法官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审判辅助人员。受限于法官员额的限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增长必将是法院应对受案高压的有效手段之一。从审判组织功能性构成看,审判辅助人员是审判组织不可或缺的人员组成。精英化的法官将集中精力于“审”与“判”,除此以外的大量事务性工作将由审判辅助人员完成,没有他们的工作,审判组织功能的健全完善是难以想象的。

价值已无需多言,而审判辅助人员的现实境遇如何呢?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审判辅助人员位于科层结构的底层,其地位不过是法官的附庸。受限于僵化的编制管理,大量审判辅助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其准入的门槛不高,待遇自比不上法官,在繁重工作任务压力下,以及“同工不同酬”的不忿中,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流动性较大。在此想表达的是,一些固有的偏见到了该修正的时候,审判辅助人员绝非法院的“二等公民”,其价值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切,改革的视野应加重对审判辅助人员的关注份量。探索创新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模式,积极拓宽其职业发展空间,科学划分其职责范围,注重强化职业保障,确保队伍整体活力以发挥审判团队的整体效能等等,以上命题都是改革路径中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改革者需要以足够的重视让审判辅助人员改革跟上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