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公开的规定

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须一律公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判都都不公开,证据材料也不公开。但不涉及宣判。

裁判文书是公开。裁判文书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等选择性公开,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根据规定,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文书上网前进行技术处理隐去个人信息,例如,只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隐去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其他信息。

有的刑事判决书可以公开,有的刑事判决书不可以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判决文书公开制定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刑事判决书,都应该在互联网公布。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但为了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都一律公开进行。也就是说,判决书的内容,严格按程序要求,任何公民都是有机会旁听宣判的,也就是一律公开的。早在几年前,很多地方法院就开始试点公民可以按照规定到法院档案部门阅卷。法院案件卷宗的正卷部分一般可以供公民查阅(副卷一律保密),只有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文件不能查阅,比如加密的证据材料。但判决书都可以查阅得到。现在针对法院的审判腐败问题,很多人提出法院判决书应该全部“上网”供查阅,但是全国法院还没有全面施行,但有有些比较发达地方的法院把判决书都是全部公开挂上网了的。还有比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全国各地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都是集中上网了的。

一、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文书公开与信息公开的区别

1、文书公开就相当于是政务公开,政务是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运作,包括决策、立法、执行、监督的整个过程。在中国,政务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产党。

2、而信息公开就相当于是政府信息,仅指作为国家公权力一部分的行政权运作的信息和行政权运作获取的信息,其主体只是行政机关,不包括立法机关,更不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产党。以上就是文书公开和信息公开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