鬣羚是野生保护动物吗?
1、该动物的基本情况介绍(简单概括)
鬣羚(学名:Capricornissumatraensis)也叫明鬃羊,属牛科,典型林栖兽类,是亚洲东南部热带、亚热带地区的典型动物之一,主要活动于海拔1000~4400 米针阔混交林、针叶林或多岩石的杂灌林。它的角像鹿不是鹿、蹄像牛不是牛、头像羊不是羊、尾像驴不是驴,人们据此将其与驯鹿、驼鹿和麋鹿一起称为“四不像”。因其最早是在印尼的苏门答腊被发现的,因此又叫苏门羚。而浙江省个别地区称之为牧羊。在中国,目前主要分布于甘肃、青海、浙江、安徽、湖北、江西、四川、云南、西藏、福建、广东、广西以及陕南等地。
2、该动物属于何种等级野生保护动物
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2020年 ver3.1——易危(VU)。
列入《华盛顿公约》(CITES)附录Ⅰ。
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和《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易危(VU)。
中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3、该动物的照片
4、某某某因贩卖该野生动物被判刑。(简单概述一个案件,案号、嫌疑人匿名,判刑情况)
段国富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云05刑终202号
原判认定,2020年10月初,禹某在与被告人段国富电话交谈过程中询问段国富是否有“山驴角”,如果有,价格合适自己也愿意购买一些。段国富想起家中有一对“山驴角”,告诉禹某择日将这对“山驴角”带到禹某家让其看一看。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段国富乘坐杨某驾驶的云M×××××号面包车,将“山驴角”放置在面包车一排至二排座位中间的走道上,准备将“山驴角”从段国富家中运输至临沧市凤庆县禹某家中,途经昌宁县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在该车上查获“山驴角”2支。经鉴定,送检的疑似野生动物角(山驴角,带头骨)为鬣羚(偶蹄目牛科鬣羚属鬣羚),国家I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段国富预缴了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原判根据认定的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段国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二、扣押在案鬣羚角2支,依法没收。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因上诉人段国富的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原判刑罚与其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2021)云052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扣押在案鬣羚角2支,依法没收。二、撤销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2021)云052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段国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三、上诉人段国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