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和刑事犯罪有什么不同

“违法犯罪行为”是我们经常会接触到的法律用语,常常看到街头写着“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这样的标语,由于“违法”、“犯罪”这两个词经常同时出现,导致许多人误以为这是同一概念,其实不然,本文笔者将从法律理论层面和法律实践层面两个角度出发,探讨一下“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此处的“法律”可以作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刑法》、《民法通则》等都属于法律之列。另一种广义的法律,指在特定的空间、时间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由国家强制机关保证实施的规范规则,除上述提到的狭义的法律外,还包括政府规章、条例等。如已经废止了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现在已经修改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成为了狭义的法律。

“犯罪行为”是指对社会有危害性、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首先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私权益或者社会公***利益造成损害;其次要违反《刑法》的强制性规定;最后是要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按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受到刑罚,则即使满足的前两项条件,依然不是犯罪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虽然客观上可能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了损害,但由于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则不是犯罪行为。

从法律理论看,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一定违反法律,所以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却不一定是犯罪行为,只有违反了《刑法》的违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而其余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即行政违法行为。

而法律实践方面,某些常见违法行为经常会同与之相关联的犯罪行为相混淆。实践中这类行为主要有:卖淫嫖娼和吸毒。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吸食、注射毒品的”。由此可见不论是卖淫嫖娼还是吸毒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并苛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可与上述两种行政违法行为相关联的其他行为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可以看出,卖淫本身只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可是容留、介绍、引诱、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就触犯了刑律,属于犯罪行为,受刑罚处罚。另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也即吸毒本身不构成犯罪,可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持有过量毒品的行为却是犯罪行为,将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违法和犯罪行为这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