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是不是“惩罚”?
禁止体罚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然罚彤彤下蹲的是当时同为初中学生的“楼长”,但生活老师未予制止的行为相当于认可这一“惩罚”,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了学校之外,这名已被解聘的生活老师,以及“楼长”,是否也有必要被进一步追究责任?
学校、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但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惩戒的目的是教育,为的是让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应当符合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选择适当措施。惩戒,不是“惩罚”,更不能体罚。去年,江西一女生因听写英语单词表现不佳,被老师罚做200个深蹲,导致横纹肌溶解。类似这种超出“适当”范畴的做法,往往因为造成一定的后果而受到关注,但在实际中恐怕已经发生了更多次。像泸州这件事,当时受罚的不止彤彤一名学生,其他受罚同学或许没有受到进一步损伤,而默默忍受了过去。但不管有没有造成后果,超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允许范围的做法,都应该被彻底摈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逾越红线的体罚等行为应当完全排除出学校,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他们的身心受到或显性或隐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