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地方性保护这么严重?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

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党性观念不强,大局观念淡薄,只顾局部,不顾全局; 只顾地方,不顾中央; 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有的为了保护地方局部利益,甚至无视党纪国法。此外,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其他原因还有: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给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带来困难。在现行法律中,虽然对地方保护主义制定了一些法律限制规则,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但这部制定于1993年的法律由于受当时条件所限,对应受法律制裁的垄断行为界定较窄,缺乏可操作性。

(二)财税政策有缺陷

1980 年实行的财政“分灶吃饭”和 1994 年推行的以划分税种为基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财政包干和各种地方税设置后,财政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在相当多的方面形成了利益***同体,因而也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

(三)国企改革不到位

目前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观念落后,仍然习惯于在政府羽翼下“等、靠、要”;包袱沉重,步履维艰,创新能力弱; 机制僵化,市场意识淡薄。这样的企业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面临在竞争中被淘汰的困境。地方政府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通过滥用行政权力,借助市场进入限制、金融倾斜等保护手段,来维持与其有着血缘关系的低效率的国有企业的市场。

(四)政绩考核有漏洞

行政性分权阶段实行行政领导干部行政任命制,经济增长速度等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指标成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标准。这样就会导致一些地方领导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强化资源配置本地化和保护本地市场等有悖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性措施,增加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有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增加政绩,甚至不顾党纪国法,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