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客户无需排队 银行说的算吗?

营业员也随声附和说,金卡用户不用排队。随即为其办理了业务。据了解,推出“不用排队”的“优惠”的,不只是金卡这一业务,建设银行推出的“乐当家个人理财”业务VIP客户十大专项服务,第四项即为“无需排队,方便快捷”。笔者认为,银行与金卡客户(以金卡客户为例)约定“不用排队”,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限制和剥夺了普通客户的权利,背离了社会公***道德及行为准则。首先,银行的客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客户有要求银行办理有关业务的权利,银行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客户的要求办理业务的义务。银行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有关法律和双方的协议中都进行了规定和约定,但是对于有多个客户同时存在时,合同中并没有涉及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履行义务主体的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法》及《合同法》基本原则所确定的,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没有约定时,应当遵循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履行义务的规定,以及社会公***行为准则即“先来后到”等等诸多的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标准来履行义务。更何况,多处服务性业务窗口当然也包括有的银行窗口,都有排队等候的提示,有的还有排号的专用设备。从法律上讲,当有多个客户存在时,排队等候是客户的义务,依次办理是客户的权利,银行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依次受理即是银行的义务。排队等候和依次受理是银行与客户合同双方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其次,银行与金卡客户订立“不用排队”的约定,限制了普通客户的权利,加重了普通客户的义务,是建立在剥夺普通客户权利的基础之上的。排队依次办理是客户的权利,排队的不是银行,银行约定金卡客户不用排队,直接办理,是代替普通客户同意金卡客户加塞,代替普通客户放弃其享有的依次等候办理的权利,单方赋予了普通客户等待、滞后金卡客户办理业务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协议限制第三人权利和赋予第三人义务,未经第三人同意对第三人是无效的。所以银行的这一做法违反《合同法》规定,在同一窗口有多人等待的情况下,不应优先为金卡客户办理。除非金卡客户在要求优先办理的时候,征得所有后面等候的客户的同意;或者,银行在与普通客户的合同中有“在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时如与金卡用户时间冲突,金卡用户优先”之类的条款;或者,在营业窗口明示“本行优先办理金卡客户业务,如在本行开立普通客户服务,请遵守”,那么这种明示也只是对于后来与银行建立合同关系的客户有用,对于已经构成合同关系的客户,因为在合同订立时并没有约定,作为合同一方的银行,也没有权利单方加重对方的义务。同时,也应该强调,金融机构是具有一定的服务性质的,法律规定的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就说明,银行受理业务是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的,故银行的这一做法也是有违这一立法精神的。第三,从道德层面上讲,讲“先来后到”不仅是我们千百年来的优良传统和社会美德,“排队等候”也是现在极力宣扬的行为规范,是良好社会秩序的精神本源。银行的做法,除了违反法律规定外,是在让善良风俗、社会公***行为准则为金钱让位。诚然,银行出自于对重要客户时间、资金安全以及自身赢利的考虑可以推出别的预约服务或开立别的专门的通道等,都是可以的。但是“无需排队”这种违反法律和打破社会善良风俗的做法,是要不得的。其结果,不单单是普通客户滞后了办理业务,还会让其产生受到了歧视的不平心理,本来权利就是被剥夺了嘛!由此也便会产生拜金和仇富两种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