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兵的标准是什么?
在军队体检身体条件不符合《应征公民体检标准》的会被退兵。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 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第四十三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扩展资料《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规定: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第二十八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第二十九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但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条 眩晕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