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美国参选议员的相关条文
参议员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三项 合众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每州选举参议员二人,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揭晓集合后应即尽量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任期应于第二年年末终了,第二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四年年末终了,第三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六年年末终了,俾参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得于每二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参议员辞职或其他缘由致产生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选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之州之公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之议长,但除在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无表决权。
参议院应选举本院其他工作人员,遇副总统缺席或当其执行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因审判弹劾案而开会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在合众国总统受审时,以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任何人非?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
弹劾案之判决以撤职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任何合众国荣誉职位、委任职位或有酬金利益职位之资格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为依法起诉、审讯、判决及惩办之对象。
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它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
众议员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二项,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议会人数最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具之资格。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自由人,包括在服役期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在外。人口之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之内并于此后每十年,依照法律规定之方式进行之。议员人数以不超过每三万人选出一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一议员;在实行前项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得选举三人,马萨诸塞州八人,罗得岛州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地一人,康涅狄格州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州四人,宾夕法尼亚洲八人,特拉华州一人,马里兰州六人,弗吉尼亚州十人,北卡罗来纳州五人,南卡罗来纳州五人,佐治亚州三人。
任何一州所选议员中遇有缺额时,该州之行政首脑应颁布选举令以补足该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定该院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有弹劾之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