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除斥期间

法律主观:

可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 的时效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