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有先后的履行顺序等。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形:
1、刑事案件。
被控告犯有刑事罪行的被告有权行使抗辩权。他们可以提出辩解、提供证据来驳斥指控、质疑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并通过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2、民事案件。
在民事纠纷中,被告有权行使抗辩权,以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这包括各种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行为、家庭纠纷等。
3、行政程序。
在行政诉讼或行政争议中,被申诉人有权行使抗辩权来回应行政部门的决定或指控,提出反驳意见和证据支持自己的立场。
4、职业道德和专业纠纷。
在职业道德或专业纠纷中,涉及到个人或机构受到指责或处分的情况,被指控方有权行使抗辩权,提出反驳和自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