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生产与销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三条 本市市区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非机动车道路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便市民出行;充分运用大数据,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实行智慧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其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投放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以及残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多次违法的行为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宣传途径进行媒体曝光。

本市市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中,可以采取法制学习教育、体验感受教育、自我承诺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七条 对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动信用信息***享,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机制。

对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依法依规纳入本市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型号、认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等内容,并适时更新。第九条 非机动车销售者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还应当验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销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等。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标准或者未经认证而不能正常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给予退货或者更换,并依法进行赔偿。第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和登记,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三)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