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没有营养成分表,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吗
不一定的。
十倍赔偿的主要依据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疑,没遵照此标准进行标识是可以依据食安法该条款进行索赔的,但是还得搞明白此标准的适用范围和豁免条款,不是每种预包装食品都强制要求标注营养标签的。
该标准开篇就指出,“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不过这些范围以外的食品应该另外有相应的标准进行约束。
另外,有下面7类食品是在该标准豁免条款中,是不用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或10 mL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还有,该标准的问答里面说得很清楚,“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所以,一些食品的中间原材料,也是预包装食品,但是营养信息不用体现在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