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 对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四)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五)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当事人,符合受援范围并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信访个案的具体情况,指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以下事项:
(一)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赔偿的;
(二)涉及虐待、遗弃、家庭暴力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维权的;
(三)涉及老年人赡养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五)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因征地、拆迁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因农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的;
(八)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九)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因合法劳务输出发生的民事、劳务等纠纷,符合受案范围的;
(十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援助事项。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五)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三章 法律援助实施程序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并在人民法院开庭三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本人代理资格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