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宠惠的主要成就
1912年华侨在荷属东印度爪哇岛泗水市举行街头集会,升旗庆祝中华民国成立,荷兰当局军警开枪打死华侨三人,伤十余人,百余人被捕,酿成轰动一时的“泗水事件”。由于荷兰并未承认南京政府,时任外交总长的王宠惠于2月21日致电袁世凯“事关国体民命,恳速交涉”,“以存国体,而慰侨望”。同时回电华侨告知“已尽力向荷使交涉”。时隔两日,王宠惠再次致电袁世凯,阐述上海华侨联合会告知的事件经过,“荷兵日日乱掳”,“事在危急,乞速解决对付,否则民不聊生”,“乞设法拯救”。再过两日,王宠惠第三次致电北京,“事阅数日,连上数电,均未见复,殊深焦灼”,他愤慨的表示,“民国初立,岂尚忍如满清政府放弃责任,漠视侨民”,现在海内外函电纷驰,人心激昂,已臻极点,若无满意之交涉,恐激成他变,更难收拾”。在王宠惠屡发数电之后,袁世凯回电称“华侨遭厄,自必竭力拯救”。
王宠惠在29日再度电告北京即将组阁的唐绍仪,以一法律人素养指出事件虽“偶因升旗而发生,但现下所亟应力争者,不在升旗问题,而以释人索偿,废除虐例为最要”。在中国外交的压力下,荷兰政府释放所有被捕者,同意惩凶赔偿,并保证对旅居荷属的华侨与荷兰人同等看待。民国政府一改满清弱国外交,取得了近代以来少有的外交胜利,在近代中国外交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 1921年11月12日华盛顿会议开幕。从会议一开始,王宠惠等就十分注重与美国的配合,争取美国对中国的同情。15日晚,王宠惠与施肇基等人就在美国代表许士的授意下,连夜商议,对远东太平洋问题提出了中国的十项原则,主要内容为:各国尊重并遵守中国领土完整及行政独立原则;中国声明不以本国领土或沿海地方之无论何处割让或租借与无论何国;中国赞同开放门户、工商业机会均等主义;尊重中国中立国的中立权等。这十项原则并未涉及任何具体的权利要求,一经公布,就受到代表团其他成员和国内舆论的反对。但从实际效果上看,这种先声夺人的外交策略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没有纠缠于具体问题,所以王宠惠等人提出的原则很快得到包括日本在内的大会成员国的一致赞成,从而使此次会议的中国因素凸显出来,取得了主动权。而且中国的提议完全符合美国门户开放的对华政策,有利于发挥借助美国限制日本的策略。几天后,美国代表路特在中国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会议的四大原则,即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中国领土与行政之完整;给予中国最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效力而整固之政府;各国在华商务、实业机会均等;各国不得营谋特权或优先权,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这四项原则第一项是在王宠惠等人的极力争取下列入的。路特四大原则为各国签字通过,成为华盛顿会议解决中国与远东问题的重要依据。华盛顿会议明确提出了尊重中国领土与主权完整这条原则,为中国后来在国际上维护和争取国家利益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理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本自“一战”以对中国步步紧逼的气势,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王宠惠在华盛顿会议上的提议合理、合情、合法,但各国代表并未对王宠惠提出的“具体时限”给予直接回应。其后,会议通过《关于在中国之领事裁判权决案》,决定由各国各派一人组成一个委员会考察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现况及中国的司法状况,并将结果报告各国政府,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取消时间及方法。在王宠惠的坚持下,各国承诺,中国派一人列席委员会,对于委员会的建议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自由取舍,而且今后各国依据考察结果取消领事裁判权时不能再附有其他条件。虽然此次会议上未能让列强正式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但至少开启了取消领事裁判权的进程。 1923年6月18日,国际法庭第三届会议召开,王宠惠在和平宫正式就职。同日,关于温勃登号案件的相关人士也出席了此次会议,刚刚上任的王宠惠就参与了这件经典的国际案件的审理。
“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运河,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基尔运河的请求。于是与该船有关的英、法等国要求国际法庭判决德国当局做法错误并赔偿由延误航期引起的损失。国际法庭经审理认为,《凡尔赛和约》第380条的规定使基尔运河不再是一条可由沿岸国完全控制其他国家船舶对其使用的国内航行水道,而是为世界所有国家提供方便的一条国际水道。该运河应保证所有的商船和军舰自由通过,只受一项条件限制,即这些船舶必须属于与德国保持和平状态的国家。换言之,只有对与德国交战的国家的船舶,德国才有权拒绝它通过基尔运河。最后法院作出裁判,德国应承担其国际责任。
王宠惠参与判词拟定的这起案件是国际法庭以强制裁判权进行判决的首起案件,并且是国际法上“国家领土”概念的经典判决,至今仍在国际法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1926年1月12日,法权会议在北京召开,王宠惠作为全权委员主持会议。按照华盛顿会议的决议,法权会议作出的调查报告只是供各国政府废除领事裁判权时参考,因此只有建议权而没有最终的决定权,所以王宠惠从一开始就主张扩大法权会议的权限,希望各国赋予与会代表更大的权力,但各国始终无意扩权,王宠惠也只能放弃主张,转而希望扩大法权会议的调查范围。王宠惠在向法权会议提交的《中国委员对于在中国治外法权现在实行状况之意见书》中指出,“治外法权”的概念较“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更宽,中国司法主权受到损害,不只是领事裁判权,“所有一切关于治外法权之种种办法,损伤中国之主权与完整,违背华盛顿条约之精神者,悉在应行考察之列”。在王宠惠的据理力争下,各国代表最终同意将其增列的前七项均纳入调查范围,从而使这次法权会议的调查从单纯的领事裁判权扩大到整个治外法权。
法权会议在6月22日复会,开始讨论调查结果并撰写调查报告书,经美英法意日五国代表两个月的起草,《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于9月16日完成。在法权会议讨论通过报告书的前一天,王宠惠发表声明,希望各国看到中国二十年来在法律、司法制度上的改良努力,立即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但最终报告书的建议是“按中国现状,未便即时为撤销”,建议中国加快法律完善和法院建设,建议各国可应中国要求,渐进的分区分部分废除治外法权,在废除前各国可以在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外国人诉讼等方面对现有治外法权进行改良。
11月28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发表《中国委员宣言书》,表示“中国对此殊形失望”,希望中国政府在进行司法改良时,“各国接受中国政府之通知,即行商定撤销治外法权之确定办法”,“对于各国善意之表示,中国委员深为谅解”。最后强调,“撤销治外法权而易以中国主权所容许之制度,此为中国国民夙抱之恳挚愿望。此种愿望,如各国能持同情之态度,则实现更易。中国人民深信各国同情之态度,当能更进一阶,则其正当之愿望,自能早日实现”。
法权会议给中国留下情面,承认了外国在华治外法权存在许多弊端并提出改良治外法权的建议。但在废除治外法权这个核心问题上,中国以失败告终。王宠惠会后发表宣言书,对于委员会不主立即取消治外法权表示失望。在法权报告书签字会上,王宠惠署名时注明并不对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表示赞同,并表示该报告“对于将来法权收回,决无任何障碍”,希望“得国内贤达之谅解”。
在整个法权会议的过程中,王宠惠不可谓不尽心尽力,他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速公布翻译法律,改良各地司法,参加多个民间团体会议,力图协调各团体的不同意见,并在每次会议上回答各国代表的质询,可谓鞠躬尽瘁。 中国国民党举行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胡汉民等人的力主下,国民党决定遵从孙中山遗教,正式施行五权制度,设计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制度,从而建立起一套将西方三权分立与中国特有的考试监察制度相结合的新型宪政结构。
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任命王宠惠、胡汉民和戴季陶三人担任《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的起草人员,并由王宠惠先行起草行政和司法两院内容。由于五权宪法这一制度无先例可循,所以起草者不仅要深谙孙中山的宪政理念,还要能够参酌中外政治制度,在政府组织结构上进行全新的设计。1928年10月4日起草工作正式开始,由于胡汉民公务繁忙,而戴季陶又不长于法理,所以五院组织法的起草,实际上是由王宠惠和傅秉常两人完成的。为了争取时间,王与傅二人合住在一间房屋,白天与相关各方磋商,晚上则需要连夜进行起草。王宠惠“精力兼人,可工作三昼夜不眠不休,然后沉睡两日”,傅秉常则精力不如,“无力支持,常苦于深夜为亮畴唤醒,研商细节”。经过昼夜加工,10月7日行政院组织法草案完成,10月8日立法和司法两院组织法草案完成,10月11日考试和监察两院组织法完成,王宠惠等人总***用了一周的时间草拟并审定了五院的组织法草案,绘制了国民政府的基本政治结构,奠定了1928年以后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格局。
《国民政府组织法》是对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真正落实。诚如张溥泉在国民政府成立时接受记者提问时所言,“五院制度为世界所无,乃总理主张之重要部份。盖三民主义已次第实现,而五权制度迄未实行。今能于短期间成立,吾人自当庆幸。惟总理对五权意义,虽对吾人阐发详尽,但对组织草纲终未拟就。幸王亮畴同志,以其在欧美之经验及其在法学所得,贡献各同志,而草成组织法,其功绩实不可泯没”。组织法颁行后,国民政府随之改组,蒋中正为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为行政院长、胡汉民为立法院长、王宠惠为司法院长、戴传贤为考试院长、蔡元培为监察院长。王宠惠成为实施五权宪政之后的首任司法院长。随后,王宠惠还起草了最高法院和司法行政部组织法草案,为五权宪法下司法院的运行制定了基本规则。 王宠惠任司法院长后,力主收回治外法权,他认为“租借以内人民,虽备受鱼肉,亦无法过问,辱国丧权,莫此为甚”。1928年6月,他令人通知各国驻华领事,声明该协定不再续约,中国将重组上海临时法院。各国领事自然不愿意放弃该权力,一直拖延,不肯让步。
王宠惠见“非采强硬态度,不能收效”,于是与外交部门协商后,饬令司法行政部转令上海临时法院,自1930年元旦起,改归司法院管辖,并实行改组。各国领事见王宠惠态度坚决,只得表示愿意协商。但对于方案内容,仍多持异议,试图保持原有的司法特权,双方“几于一字一句,反复争持”,***计谈判两个多月,前后开会二十八次,方才订立新协定。
新协定规定,取消会审观审制度,民刑案件均由中国法官独立审判;书记官由中国政府任命,职权由中国法律规定;执行权归法院不受外国领事掣肘;民刑诉讼完全适用中国民刑诉讼法。可见,上海法院经过这次改组,基本上已成为“完全之中国法院,且完全适用中国法律”,虽然租界尚存,领事裁判权未能废止,但新约在实质上已维护了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是中国司法和外交的一大胜利,足为完全收回治外法权之先声。
王宠惠为此新约仍保留了三年的期限,规定新约期满后须双方同意方能继续有效。他呼吁,中国政府应当努力以赴,三年后争取收回租界、彻底地废除领事裁判权,最终恢复中国司法权的完整。 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会议召开,中国派出宋子文、顾维钧、王宠惠、胡适等近百人参加。王宠惠当时已患严重的高血压,但仍坚持与会,并参加了讨论国际法院规则的法学家会议。经过两个月的讨论,联合国宪章得以最终拟成。联合国宪章分中、英、俄、法、西五种文字,中文文本由吴经熊任起草委员会主席,江易生、孙碧奇、吴强华辅助完成。全文起草完成后,王宠惠加以最后修正与润色。数人昼夜加班,成为各译本中最早完成的文本。
1945年6月26日,王宠惠与顾维钧、魏道明、吴贻芳、李璜、张君劢、董必武、胡霖等八人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宪章上以中文签字,中国成为联合国缔约国、常任理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