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形成后,票据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的

因为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的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例子:比如甲和乙进行买卖 签定了买卖合同 甲向乙签发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

甲乙的买卖合同行为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而甲作为出票人与乙持票人之间的这层关系就属于票据关系 两个关系是独立的

两者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的区别。

① 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基础关系。

②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债务人不得以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除非持票人是违约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

③ 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因为已经分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关系也就有出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从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内容。票据关系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