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能否接管当当上热搜,从法律角度讲他能成功夺权吗?
先说结论:个人认为李国庆夺权的可能性很低。
在法律上,股东资格确认流程是复杂的,他所做的工商登记仅仅是起点,而没有什么大的决定作用。
而在他抢来的公章之后,这公章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看当当网会不会为此有所声明。而声明会不会有效,要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而李国庆临时组织的股东会,是否会具有效力,要看李国庆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是否站在合法的基础上。而是否合法,要从程序上和李国庆实际控股、所拥有多少表决权进行分析。
归根结底,关键要看临时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是否合法,李国庆是否能支配最后的表决权。
1.根据相关信息分析,李国庆表决权达不到多数。
当当网全称是?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它是?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可见,李国庆如果能控制了?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他就能控制了当当网。
而此爷爷公司中,俞渝的股权占64.2%,而李国庆只占27.51%。而在治理中,该公司没有董事会,只有俞渝一名执行董事,并且她还担任了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为俞渝持有的股份高达64.2%,根据情况可以换句话说,公司目前是掌握在俞渝手中的,而李国庆单方面在4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是不可能达到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比例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决议。
因此俞瑜身为当当网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也不会因此事而变更。
2. 对于夫妻关系会对股权持有所造成的影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有财产,这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有的效力只限于夫妻内部。
可从公司法角度出发,表决权属于股东本人,只有在夫妻离婚后分割股权或者根据双方确定的协议说明的双方股权,另一方才能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仅仅认可了出资额***有,但是股东身份的认证是不能由此而改变的。
婚姻法与公司法从来都是格格不入的,李国庆想让二人的股权合并计算然后平均行权,这是想让婚姻法强行加给公司法,是不可能有效的。
3.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虽然这三条表明,李国庆是有权?召开?和?主持?股东会,可是可以召开股东会不等于能通过股东会决议。
当然,或许该公司股份占比和投票权是不一定对等的。如果真是这样,那李国庆的操作就有可能成功。(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同股同权,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如果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也是李国庆翻牌的最利依据。
可股东会是要依据《公司法》和当当网公司章程规定的,如果违反,那么面临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所以,李国庆能到控权这一步还是可能性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