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出租增值税政策
不动产出租增值税政策如下: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实施办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其之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其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于11%的增值税率。其余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