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可以担任多家公司的总经理吗? 1、如果不可以,法律依据是什么? 2、如果可以,工资如何分担?
不禁止,面临具体问题,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等。建议相关利害关系方签署书面协议。
法律不禁止:《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给了用人单位。
不损害他人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律虽然不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积极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在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多个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特殊情况: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中规定了禁止一些劳动者兼职的情形:
1.国家公务员禁止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2.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禁止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
3.其他单位、行业的自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