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反间谍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称“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反间谍法》所称“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一、专用间谍器材如下: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二、间谍立功表现:

1、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3、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4、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