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的含义
问题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过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由此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
在我国人口众多的国家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等纠纷的大量发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是我们应当思考的范畴。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调解制度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制度体系。此外还有仲裁调解、律师调解等。这些调解互有联系、互有区别,构成了我国一套完整的调解体系。对于法院调解、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已十分明确,本文不作研究。笔者只想就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作以粗浅认识,以求抛砖引玉,***同为我国行政调解工作添砖加瓦。
二、行政调解的性质和作用
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我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各个革命根据地的基层人民 *** 都负有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建国后,行政调解逐步发展为多种形式,除基层 *** 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我国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体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上,行政调解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它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多年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而通过调解的许多纠纷,大量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很少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三、行政调解的种类
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调解的种类很多。可以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基本上都可以进行调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一)基层人民 *** 的调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直是我国基层人民 *** 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 *** 的组成人员,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除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法制宣传外,还要亲自调解大量的纠纷。(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三)公安机关的调解。我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
问题二:行政调解 能不能 调解行政争议 不服行政调解,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您的问题表述不清,具体的法律问题发来。(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5条也有要求。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一)基层人民 *** 的调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国基层人民 *** 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 *** 的组成人员,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除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法制宣传外,还要亲自调解大量的纠纷。(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中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三)公安机关的调解。《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是法律法规授予公安机关调解的权利,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中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该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婚姻家庭的正常发展。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人民调解 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司法调解亦称诉讼......>>
问题三:行政调处与行政调解是同一个意思吗? 不是,调处是要进行相应的处理,而调解只是解除矛盾。
问题四:调解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您好!下列九种情况可以调解:一、具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被告得自行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
问题五:行政调处制度是什么? 行政调处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依申请或依职权以非诉讼程序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制度,是各种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统称。
行政调处是一个未完全确定成型的概念。在学界,“行政调处”一词极少出现,更不用说对其进行界定。要对一个缺少界定且未完全成型的实践性概念进行法学界定并非易事。然而,“语言的首要用处在于名词的正确定义;……语言的最大滥用则在于错误定义或是没有定义。”〔5〕行政调处的界定就是以一种简单明了的逻辑方法揭示其内涵及其所具有的本质属性。
首先,在性质上,行政调处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谓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就是指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办法的总称〔6〕。行政调处是行政主体以独立的、超然的第三人身份解决纠纷的过程。行政调处在某种程度上引入了诉讼程序,具有较强司法化特征,可看作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但不能因此认为,行政调处就是一种司法行为,是委托司法〔7〕或行政司法〔8〕。因为行政调处所适用的程序尽管引入了一些司法机制,但它比司法程序要相对灵活、简便,成本低廉,且更加注重效率。它不像司法行为一样必须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行政主体既可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调处程序,也可依职权启动。而且行政调处一般不具有终局性。这种非诉讼程序,从根本上说是属于行政程序范畴。同时,行政调处“对民事纠纷的管辖没有法院的宽泛。通常是那些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或者交给法院审理确有困难和不便的纠纷,国家才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相应的行政机关作出裁判”〔9〕。
其次,行政调处是行政主体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在我国,调处社会纠纷的制度主要有三种:社会调处、司法调处和行政调处〔10〕。行政调处与前两者的根本不同在于调处主体是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解决社会纠纷的行为,才是行政调处行为。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行政机关名义调处社会纠纷的所有行为理应属于行政调处范畴,因为行政机关会有形或无形中运用行政职权进行调处。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调处社会纠纷的行为,只有与其所授职权相关才属于行政调处范畴,否则属于社会调处。另外,“在中国,几乎无人不隶属于一定的单位、部门或社区……当一定的单位、部门或社区的成员与相对方产生民事冲突的时候,他们的负责人为稳定军心、团结同事,往往要出面作‘规劝工作’,而这种规劝又有别于一般的第三者的劝说,因为它有形或无形中带有行政职权的色彩。”〔11〕这种纠纷解决机制虽带有某种行政色彩,但不属于行政调处范畴,而是单位、部门或社区内部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属于社会调处范畴。
第三,行政调处是各种纠纷行政解决机制构成的制度体系。“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以及任何文化中的社会制裁的选择,传达出人们所钟爱的理想,表达了他们对自己的看法,也反映了他们与他人的关系的质量。它们显示出人们是希望回避还是鼓励冲突,是压制还是温和地解决这一冲突。”〔12〕在社会转型中,纠纷产生原因是纷繁复杂的。这种复杂性必然造成对纠纷行政解决机制多样化的客观需求。 *** 、行政申诉、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都属于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范畴。行政调处与 *** 、行政申诉、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的具体解决机制不是处于同一层次的事物。行政调处是行政主体解决社会纠纷各种机制的总称。
问题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对吗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问题七:行政诉讼应该确立调解原则吗 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调解的指导思想,贯穿于行政诉讼调解活动之中,用以规范和指导行政诉讼调解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诉讼调解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其原则必然包含于行政诉讼原则之中,行政诉讼所遵循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等都为行政诉讼调解所遵循。但在实施过程中,又有其具体的细分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行政诉讼调解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既然是调解,人民法院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的关键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合意,只有自愿才能达成合意,促成真正的和解。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在诉前是被管理者,是行政行为的承受人,其没有自愿而言。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其权力具有法定性,且可以反复使用。行政行为的执行性带有强制色彩且权利的影响又有持续性,这些决定了原告在诉前显然处于极度弱势。但行政诉讼改变了这一状态,给双方以一种平等身份的机会,这种身份的改变才是自愿的前提。
司法实践中“以压促调”、“以诱促调”、“以拖压调”等现象都是与自愿原则相违背的。调解不能勉强,既要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又要顾及其内心表示是否真实。在对行政案件调解时要注意,双方当事人意愿调解这一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直接的、自愿的,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二)合法原则
行政诉讼实质是行政救济,就是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合法性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在实体上,形成的调解协议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该原则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内容: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的程序要合法。由于法律已经规定了民事案件的调解、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以及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制度,这些都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范例。行政诉讼中的调解程序可以比照、借鉴上述调解的程序。第二,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拥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其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享有对实体权力的处分。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才能有效。
(三)原告利益优先原则
基于对行政行为的尊重和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结合行政诉讼法权利平衡理论的认知,以及最大程度地保护弱势方利益,行政诉讼调解应在被告能够做出让步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这将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增进社会和谐。
(四)有限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不能实行民事诉讼的完全调解制度,要受诸多方面的拘束,所以只能实行有限调解制度,即把适用调解制度的行政诉讼案件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问题八:行政诉讼中遵循的不适用调解原则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一般不适用调解。由于行政行为一般是国家行为对公民或是法人私权利的侵犯,这就直接导致了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其原因有二:
1、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法院通过审理加以认定,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协商认定;
2、调解前提是当事人对于权利享有实体处分权;而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无权对该权利加以处分。
问题九:宏观调控的意义及作用 宏观调控是一个国家的中央 *** 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总体进行的具有全局意义的调节和控制,是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 宏观调控的手段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规划引导、政策调控、法律规范、信息导向和行政干预。分述如下: 1、规划是指国家和地方 *** 各级、各部门不同层次、不同专业领域、不同规划对象所组成的规划体系,像“十五”规划就是最高级别的规划。其余规划必须以这个规划作为依据来编制。 2、政策也是一个很大的体系组成,具体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流通政策、分配政策、价格政策等等。 3、法律就不细说了,一提你就明白。象最近出台的《循环生产法》,就是促进再生资源利用、保护环境的法律。对宏观经济的导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4、信息导向。主要建立国家公开经济信息系统,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经济运行和预测方面的信息,给全国的生产经营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导,改善经济运行的盲目性。 5、 *** 的行政干预是超经济行政强制的方式,对于市场经济体制来说,越少越好。但是却很有必要。它的作用主要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去年的汶川大地震。如果 *** 不用超经济手段(当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局面可能还要严重。 以上手段的运用,须综合考虑,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选择合适的组合,使得各种手段的调控方向一致、调控措施合理、调控力度合适。 由于宏观调控的对象是宏观经济,因此,以上手段的组合采用,目的就是要宏观经济的运行按照中央 *** 的计划方向走。我国规定中央 *** 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注意这个增长是量和质的统一,而且要平稳,不能大起大落) 2、充分增加就业(失业率高,意味着劳动力浪费大。劳动力是一切资源中最宝贵的,必须充分利用。再则,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率高会引发一连串的社会问题)。 3、保持物价相对稳定。(这也是关系民生的大问题) 4、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国际收支的平衡是指中平衡。现在我国的国际收支中,经常性项目严重不平衡,就是我们常说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大,外汇储备达几万亿美元,外国(我们的国际贸易伙伴国)很有意见。别人吃了亏,就不愿意和你做生意了。最终会给我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的资本项目是逆差。就是外国投资者带进中国的钱多,我们出国投资者带出去的钱少。这样可以抵消一部分。但是仍然不平衡。 宏观调控的只要措施有: 1、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国际收支平衡、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 2、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3、提供宏观经济效益。 4、实现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