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广告承担什么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广告承担什么责任分为俩种情况。对于一般的虚假广告,可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时,才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就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要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就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违反,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也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代言明星不能以一句“对不起”就撇清责任,必须拿出事实依据,如自己的产品使用情况、当时的考察记录、要求对方提供的营收、资质等信息,向监管部门证明自己尽到了核查义务。公开道歉只是个人态度,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逃避。

其他宣传方式责任:

其他宣传方式代言人的责任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一样。例如,经营者在电台、电视台通过所谓的咨询热线、服务热线等对一些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往往通过事先安排好的所谓的“患者”、“消费者”打来电话,虚夸商品或者服务的效果,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受到损害,这些虚假的“患者”、“消费者”也应当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