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如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官能否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制约因素是复杂的,从法官主观因素方面看:

法官业务素质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难能与行使自由裁量职权的需要相匹配;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疲软,后顾多忧,不能全心遵照法律正义要求做出判断,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有差异,少数害群之马会利用廉政管理制度的盲点或漏洞,为谋取私利而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意识不强,许多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行使着自由裁量权,但缺乏明确的自由裁量权意识,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使条件、原则了解不多,很难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从法官以外的因素看:

法律规范缺乏明确授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均未做有关法官有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的规定,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

执法环境不理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不能完全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许多党政领导把人民法院看做党委或政府的下属机构,干予独立审判原则的情况时有出现,法官难以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

当前法院机构体系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人民法院的人事编制权、人事任免权、行政经费权都分别控制在各级人大及政府,这种体制本来有利于审判权的监督,但同时也容易引起制肘,人事任免顾虑、经费顾虑常常影响裁量考虑因素的选择;

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院在管理体制上,沿袭行政管理模式,审判案件层层汇报,层层审批,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审判分离问题因为法官素质不能让人放心而不能得到及时解决,院长、庭长的意见常常左右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裁决;审判公开原则的贯彻不彻底,裁判文书对证据的采信理由说得不清,判决理由也缺乏法理分析,不能反映审判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使暗箱操作成为可能。

简单的说,即是在法律条文范围内做出合理自由判决。如刑事方面的,在刑罚3至7年的,执法者可以根据事实与个人自由作出判决,可以判3年,可以是4年,还可以是5、6、7年,即在法律条文内做出的判决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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