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认定和处罚

法律分析:1.立案阶段:监管中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现场执法人员提出立案请示,由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作出立案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2.调查阶段:指定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现场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必须出具执法证件;调查和检查必须制作笔录;调查结束,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负责人,认为应该给予处罚的,制作处罚请示一并报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查调查资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全面审查调查案卷,查看据以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得当。

6.送达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其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决定书的义务;在市煤炭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阶段:密切跟踪处罚执行情况,及时提醒被处罚人按期履行义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国务院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 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