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评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目前来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还处于初步修订阶段,存在诸多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首先是立法结构上比较薄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阻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家庭暴力民事案件的意见》到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都显示出立法力度不够、保护力度不够的现实。其次是国家干预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社会干预措施,导致很多受害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无法获得救济和保护。再次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一、关于立法结构
《反家庭暴力法》是在反家庭暴力的实际工作中产生的。从立法体例上看,它分为总则、组织、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规定有四类:一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二是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儿童的合法权益;三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四是保障和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和平等。该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后不到一年时间里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其立法结构上有如下特点:一和现行《婚姻法》等法律比较接近;二和近年来有关国家机构发布指导意见所形成的法律体系不太一样;三是在立法结构上和现行《反暴力法》相衔接不够紧密。
二、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由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干预和国家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往往被侵犯人身权利后往往又得不到救济,因此,有必要对《反家庭暴力法》做一些必要修改,以减少保护受害人的力度和范围。首先要明确国家和社会干预力度和范围。因为如果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仅限于家庭内部的伤害和身体的虐待等方式的话,我国法律只有这些行为限制了国家干预及国家保护力度。因此要将侵害人身权利行为扩大到全体受害人。
三、关于法律适用
目前,《反家暴法》虽然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并未涉及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其仅是作为立法原则之一在《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使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能够更好地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能。另外,与其他法律相比,《反家暴法》更多地强调对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能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权利。但实际情况是,除了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存在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这些行政机关有权向谁发出呢?是否应当进行区分处理?对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专门修改。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在处理相关事件时应做到专业化和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