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和裁决通俗解释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

判决书是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书。 裁决书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通常是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机构制作的一种文书,对一定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的裁决。

除了判决书以外,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还有调解书,对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进行调解达成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裁定书,对诉讼案件、其他案件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认定,作出的裁判文书。

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制作裁决书应做到事实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适当。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

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