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医保报销比例
同身份报销比例如下: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我国实行肺结核免费治疗政策,具体免费项目包括疑似肺结核病人的胸片检查以及胸片异常患者的痰涂片检查,以及后续的痰涂片复查等,其余检查项目不包括在内。此外抗结核药物也是国家免费发放的,需要到指定专科医院领取并治疗。若患者自购其他抗结核药物或者使用除抗结核药物外的其他药物是不免费、不报销的。
医保报销的费用项目包括哪些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
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6、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
7、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
8、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