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推广普通话,国家下达了什么文件来规范?
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人发[1999]46号)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公务员普通话的培训,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培训的关系。通过培训,原则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不作达标的硬性要求,但鼓励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中***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委
(金融工发[2000]8号)
“除需要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金融系统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客户服务的员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
铁道部、教育部、国家语委(铁科教[2000]72号)
“铁路系统员工应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国语言的场合外,铁路系统的所有职工在工作中均应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旅客、货主服务的职工的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站、车广播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甲等。”
“铁路系统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应按教育部和国家语委规定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的等级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1999]高检办发第35号)
“要积极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要主动争取当地教育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检察人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和方式,不断提高干警讲普通话的水平。”
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委(文政法发[2001]20号)
把普通话作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工作用语。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文化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在工作中均应使用普通话。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凡达不到标准的,要按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要求进行培训。
把普通话作为文化部门的服务用语。文艺团体、文化艺术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等面向公众服务的文化单位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使用普通话的能力,其中解说员、广播员经过培训,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话剧演员和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普通话一级水平,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把规范汉字作为文化系统的公务和服务用字。文化系统的公文、印章、标牌、标志、票据、报表、演出字幕、说明书、宣传橱窗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广告用字应符合国家关于广告用字规范的规定,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名牌的手书字中有不规范字的,咳保留使用,但应在醒目处另外设置规范汉字的名牌。文物古迹的原有文字应当保存完好,但说明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地方应在规范汉字下方书写汉语拼音,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加强对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工作的领导。文化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由教育科技司负责,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有领导分管、有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培训、测试、检查和编写教材、提供宣传材料等方面应予以大力支持。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委(信部联办[2001]242号)
在信息产业系统实现所有员工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
除需要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信息产业系统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客户服务的一般员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标准,话务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
除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外,信息产业系统所有公文、名称牌、印章、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淘汰的异体字、自选简体字和错别字为不准使用的不规范字。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为认真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信息产业系统各级管理部门应将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有关岗位技术标准,将在公务中使用普通话列入服务规范。
2001年内,信息产业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在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所有的公务用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中文字库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并制定普通话培训计划,直接面向用户服务的职工普通话水平应达标。2001年年底前,要完成对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软件的改正和更换工作。
从2002年起,把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列入评选表彰创建国家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兵等称号的评比条件。
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各单位要在宣传周内,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活动。平时也可在业务场所张贴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画等,为在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环境作出贡献。
国家邮政局、教育部、国家语委(国邮联[2000]304号)
“除需要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邮政系统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营业员、投递员、邮储业务员、报刊发行员以及工作在呼叫中心、信息查询等直接面向用户服务的职工,普通话水平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邮运指挥调度人员、检查监督人员也应达到相应水平。”
“为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邮政部门应将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有关岗位技术标准,将在公务中使用普通话列入服务规范。2000年内要在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配合下,对职工普通话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应制定普通话培训计划,对职工特别是直接面向用户服务的职工分批进行普通话达标培训。到2001年底,直接面向用户服务部的职工普通话水平应当达标,未达标的必须进行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