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归谁所有

法律主观:

一、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归谁所有

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归谁所有如下:

1.失主;

2.拾得人;

3.国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八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拾得遗失物与不当得利区别

拾得遗失物和 不当得利 的区别:

1.性质不同。拾得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问题,发生拾得行为形成的返还原物的诉讼是返还之诉。而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是债权债务问题,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所发生的诉讼为不当得利之诉。

2.确定责任的要件不同。

3.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拾得行为中,拾得人将拾得物品返还失主时,有请求报酬的权利。

三、拾得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

(2)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2.拾得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