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正案由谁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由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由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信息: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补充修改。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由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由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