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为什么不是民法而是宪法

这个问题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学过法理学与宪法学的话,不需要解释,没学过的话一两句话解释不清楚。 我只能简单点说下,首先你需要了解一个法律概念,‘宪政’,什么是宪政呢?就是民主政治,世界上各个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都需要一个东西去承认他们已经取得的胜利果实,而且这个东西必须是满足的需要必须是最根本的,它的效力必须是最高的。于是,就制定了这样一个法律,也就是宪法,用来认可通过斗争,革命赢得的果实---民主事实。我们的毛主席将宪政与民主事实,民主政治,民主制度联系起来,揭示了宪政的实质内容和本质特征,即宪政就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即要有宪政,前提必须要有一部用来肯定民主事实的法律,也就是宪法,如前所说,这个法律必须是可以肯定革命斗争的成果的,必须具有最高的效力,必须是解决最根本的问题,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行为的依据和标准。正是有这样的需求,才决定了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同于一般法律的法律效力,而民法因其调整的是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比较具体的关系,具体来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除此之外的社会关系,民法不管。民法因其调整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它不能够,也不可能成为一个纲领性的处于领导地位的法律。正如马克思所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说的有点凌乱,不知道你明白我的意思没有。如果不能理解,可以买点法理学的书来看看,受益无穷 纯手打,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