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审理期限
法律主观:
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 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新行诉法第八十一条)、第六十条(新行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 管辖 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 诉讼 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的6个月。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新行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 审理期限 。(行诉解释81条) 再审按 二审程序 审理的3个月。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新行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行诉解释81条) 延长审限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一般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法院就会给予是否受理的决定,只要条件符合那么就需要在合理的时间之内进行开迁,毕竟一起案件都是有审理期限的,但具体的开庭时间就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定,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