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与刑部是什么关系?
大理寺的职掌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
大理寺的职责是对其他中央司法机关及地方司法机关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复审。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
初期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直隶府、州、县罪囚由左寺覆审;各布政司者由右寺覆审。后改为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左右分管。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由左寺复审,江西、陕西、湖广、广西、云南、河南、山西七司由右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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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职责中的复审的虽有经刑部、都察院审理的京师军民诉讼中的笞、杖案件,但基本上是罪名较重的案件。
复核的处理方式为: ?若经审核囚犯无冤枉,取讫各囚犯服罪文书入卷。将囚犯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如罪名符合法律的批准原拟判决。如罪名不符合法律者,驳回原衙门再拟。
如二次改拟不当,仍前驳回议拟。如三次改拟不当,照例追究经办官员,审得囚人告诉冤枉,有确凿佐证,取其所诉词状,将囚犯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
大理寺徇情参驳的,听监察御史纠劾。其刑部各司擅准词状,径自发落,不送大理寺复核,或已经复核,判决得当,而又擅自改变的,俱听大理寺及监察御史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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