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的法律制度

有的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 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世旅、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不适用者

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有: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与死缓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1]

局限性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虽然不高,但确实存在)。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死刑犯在作案时往往有获利或是报复的意图,从客观上讲,这是由于社会因素。所以社会应对死刑犯承担一定的责任。处决死刑犯对于其家属来说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对于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伤害尤为巨大,一方面他们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背负社会仇视,甚至在未来工作中也无法正常履职。因此,社会必须保障他们不受歧视、不受侮辱、平等对待。因此判处死刑应极为慎重,一方面须张扬社会正义,一方面也应尽最大努力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除主观责任占主导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外,能轻判的尽量轻判。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过半国家都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有美国、韩国(仅保留,实行极少或未实行)、日本和新加坡仍然保留死刑。到2015年,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人道主义”。欧盟委员会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费代丽卡·莫盖里尼表示,任何实行死刑的国家都不可能指望获得欧盟成员资格。莫盖里尼在发言中指出:“没有实行死刑的国家才能成为欧盟成员,这是我们的法律规链液定的。”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和总理耶尔德勒姆表示,土耳其或将在议会审议有关重新引入死刑的宪法法案,德国政府发言人斯特芬·塞伯特表示,如果土耳其将实行死刑,那么它加入欧盟的问题将自动关闭[2]。但是,很多国家也对这一问题表示质疑。新加坡就在联合国人道委员会发起的投票中投了反对票,新加坡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石明光指出,联合国《人权宣言》并没有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在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对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他说:“对许多国家而言,死刑意味着刑事司法公正,而不是一个人权问题。我们认为每一个新加坡公民都有权生活在一个安全、没有罪犯威胁的环境中。”而投反对票的叙利亚等国,则质疑欧盟是否有棚返物借死刑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