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投标适用的法律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2018年6月1日执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国企采购上述工程项目,无论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项目,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