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书名词解释

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六部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

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六法全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六法全书,原指国民政府制定的"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的六法。

广义的六法全书则包括了以上六大法典为主的国民政府的所有法律。

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