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有哪些赔偿范围

一、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一)死亡赔偿金:

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

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三)误工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四)医疗费用:

1、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

2、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五)赔偿金的给付:

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3、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扩展资料:

一、雇主责任险的附加险

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2、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附加医药费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

二、政府政策

1、2008年5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工伤认定、待遇核定等问题,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补充说明。

2、其中有一条对于写字楼的上班族意义重大——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做了解释:如果致伤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可认定为工伤,但职工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3、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因为坐公司班车、自驾车,还是乘公车,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了伤你就可请求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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