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第一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规定
法律分析:行使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行使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