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意向公开管理办法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以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为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以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为准;采用税务采购网在线竞价方式采购的,以采购人发起竞价单为准。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他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一、比选采购方式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1、采购人发出采购信息(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及采购文件;
2、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递交应答文件;
3、采购人对供应商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并初步确定中选候选供应商
(中选候选供应商数量少于递交应答文件供应商数量,具体数量视采购项目情况而定);
4、采购人保留与中选候选供应商进一步谈判的权利;
5、采购人确定最终中选供应商,并向所有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
6、采购人与中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采购人发出采购信息(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及采购文件;
2、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递交初步应答文件;
3、采购人根据初步应答文件与所有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一轮或多轮应答;
4、采购根据供应商最后一轮应答进行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5、采购人向所有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
6、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