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研究物流法律体系
从八十年代起,美国的运输结构已有了根本性的变化。通过了“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以及“斯泰格斯铁路法”。这些法规的出台结合在一起就创造出了一种运输改革的环境。解决了范围很广的行政诉讼和司法诉讼,进一步放松了由公***承运人和契约承运人提供的有关服务、价格,以及承担义务方面的限制,改变了允许私人运输的范围。在90年代又相继通过了“协议费率法”、“机场航空通道改善法”和“卡车运输行业规章制度改革法案”。减少了联邦法案的约束,推动了运输业更接近“自由市场的体系”。
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物流业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一方面是对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作业产生的经济影响;另一方面是解除管制的结果,对探索物流的整体效应,对供应链过程一体化提供了可行的解决办法。实践结果表示:在1998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出的明星企业排行榜上,联合包裹运输公司在美国业务管理卓著,国际业务大增,从而使它的邮递、包裹和货运业务方面超过了它的同行,主要对手联邦快运。
作为物流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推动运输物流发展的政府政策,最近,美国运输部长罗德纳.斯拉特提出了《美国运输部1997—2002财政年度战略规划》,成为美国物流现代化发展的指南之一,在提出此规划时指出,这个规划反映了克林顿政府长期持有的主张,即运输不再只是适应水泥、沥青和钢铁。最大的挑战是建立一个以国际为所及范围、以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为形式、以智能为特征,并将自然包含在内的运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