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各存在哪些问题?并请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法官、检察官和调查人员有任何法定情况下应当主动撤军,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因此,如果被告认为存在法律要求法官回避的情况,他有权要求法官回避。

在这种情况下,三被告在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法官发现李某的儿子是他们玩,被公安机关拘留和罚款,这事,由李某认为解决这种情况下,可能的不公正,深思熟虑的问题,申请法院法官避免李某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然而,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的地区没有认真考虑撤回申请的三个被告在庭审,法院也没有向总统报告批准,也就是说,它是对回避制度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其正确的做法是休庭,三名被告将撤回申请交由总统法官决定是否让李法官决定。

扩展资料:

法庭工作人员拒绝接收被告人许杰的辩护人金锋律师的辩护词是错误的:

第一,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是否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等问题提出材料和意见。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不受法官意志和意见的影响。

合议庭的成员不得要求律师的意见与自己的一致。律师的辩护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根据《律师参与诉讼补充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自行核实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必须收集书面证据、辩护材料和律师向人民法院正式提交的机关陈述书。

由此可见,被告人徐杰的辩护人金锋律师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答辩书。人民法院可以合理驳回辩护意见,但法院工作人员拒绝接受辩护意见违法。相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案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