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的重要意义是
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无限的保险利益,因此,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的情形下,自当不发生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
除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投保人对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均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姊妹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都互有保险利益。
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仍担负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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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依据
国际上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产生依据有两种原则,即利益主义原则和同意主义原则。
1、利益主义原则
利益主意原则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作为保险利益存在的依据。即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投保人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夫妻之间、合伙人之间等都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夫妻之间、合伙人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2、同意主义原则
同意主义原则认为只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都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我国采用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利益主义
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2)、同意主义
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此处的“被保险人同意”应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可以产生利益关系的法律关系为条件。即这里表现出来的是双重条件,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又要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