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规范管线有序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管线管理遵循综合规划、统筹建设、信息***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优先地下敷设,严格控制架空敷设。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建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管线管理的重大问题。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线规划、建设环节的具体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园区)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管线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区内相关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行使***建区内管线规划审批管理权,协调重大管线项目的实施。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规划、测绘、信息档案和***享利用管理,其所属的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线地理空间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附于新建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的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建设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管线工程的审计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土资源、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行业监管,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工作。第七条 本市逐步推进管廊建设,探索建立经营性管线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空间机制。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实现城市集约化建设和管线智能化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管线,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 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公***安全、工业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业专项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统筹管线空间布局,明确管线、管廊的控制标准和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线专业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管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第十条 地下管线按照下列要求敷设:
(一)主干路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
(二)道路两侧沿线的地下管线支管敷设至道路规划红线一米外,排水管线末端设置支管检查井;
(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管线随既有桥梁、隧道敷设的,敷设前应当征询桥梁、隧道主管单位意见;桥梁、隧道建设前,应当征询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意见,并预留管线所需要的空间。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自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路东、路北敷设的管线为电力、再生水、供水(输水)、排水(雨水、污水);路西、路南敷设的管线为通信、公***安全、热力、供水(配水)、燃气、排水(雨水、污水)。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管廊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