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的历史沿革

中世纪,如7-9世纪意大利《罗得海法》10世纪《阿马斐表》12世纪《奥尼朗法》14世纪《海事法集》19世纪,海洋法律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20世纪以后,海洋法律原则和规则日益完善,发展成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分支。人们在海洋上的活动和各国对海洋提出的各种权利要求,在海洋上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需要海洋法规则来调整。海洋法的主体也主要是国家,个人和法人也在海洋上参加活动,但他们是在其该国或国籍国的授权和担保下进行的,个人在海洋法律关系中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是其该国接受条约义务拘束的结果,个人不是海洋法的主体。海洋法的规则大部分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把传统规则加以编纂和发展,制定成为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这四个公约是现行有效的条约。

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通过并对各国开放签字的《海洋法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约已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字,批准的国家达到公约规定的生效标准,于1994年11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