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使用未质证的证据判决

按照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这句话在现实操作中也不一定那样严谨,法官可能通过其他补正方法,弥补程序瑕疵。

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也有的法院庭前先进行一个证据交换的程序,加快质证的过程,在庭审的时候就可以将质证的程序给省略掉。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的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质证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证据不能用,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对于证据是需要当庭予以质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证据不足的,驳回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据不足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提起民事诉讼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我们国家法律就明确的规定的,如果要对于证据予以认定的话,那么这样的一种证据肯定是需要当庭提供或者是在开庭之前提供,然后经过对方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实际上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不能够采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